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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婚外情取证:离婚房产应当如何估价

发布时间:2023-09-11 点击次数:67次

离婚房产应当如何估价 我国法律规定了按份共有人在处分共有物时,原则上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才会进行拍卖或折价分割,而这两种方式都需要先进行房产估价。那么离婚房产应当如何估价呢?接下来就由诉宁网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离婚房产应当如何估价  1、房产评估是按房屋总值来计算  2、若该房屋是仅有的住房,法院是不会支持出售或拍卖房产的,因为基本的住房需求,必须得到保障,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分割时应按房屋的市场价(评估价)计算,而不是按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取得房屋的一方要支付对方半价。 如果涉及贷款,要先将贷款部分减去。  二、离婚时房屋评估收费项目  1、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土地价格评估收费  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按照标的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制。  2、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费,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费  3、普通咨询报告费  4、房屋租赁代理费  5、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对委托人的咨询费。  三、夫妻离婚房产怎么分  1、房屋赠与未办理过户手续,房产归赠与方,不予分割。  2、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属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3、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买房,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珠海侦探取证方名下,需按照出资份额比例分割。  4、婚前买房婚后还贷,属购买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婚后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按照比例进行补偿。  5、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产权属于父母,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6、婚后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属夫妻共同所有,对房屋产权的分割,原则上应当均分。  四、民法典关于离婚财产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珠海调查取证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3、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以上就是由诉宁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离婚房产应当如何估价的信息,由上可知,房产评估是按房屋总值来计算,如果涉及贷款,则需要先将贷款减去。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诉宁网的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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